教育部: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才能参办独立学院

来源:新京报  作者:郭少峰  时间:2008-03-09  Tag: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而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教育部日前发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规定说,高校独立学院必须自授学士学位。所谓独立学院,就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校。

  根据教育部要求,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要设理事会或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代表、社会组织或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普通高校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

  另外,教育部还要求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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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刘奕湛)记者7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近日公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办法对办学者的资质作出了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办法要求,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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